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欧中应进一步扩大共识与合作”******
德国联邦经济发展与对外贸易协会主席米夏埃尔·舒曼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国际社会应团结起来,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中国在二十国集团巴厘岛峰会上提出,要推动更加包容、更加普惠、更有韧性的全球发展,强调推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这些倡议具有建设性,值得各方借鉴”。
“为了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各方应共同努力,消除贸易壁垒,加强基础设施投资,改善互联互通。”舒曼认为,必须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支持对联合国进行改革。各方应保持对话,反对将世界经济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避免国际组织和机构被个别国家左右。“加强与中国的合作,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推动包容普惠发展,符合德国和欧洲的利益。”
“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主权行事,不受任何其他权威的命令强制,也不容许外来干涉。个别西方国家处理国际事务的做法违背了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世界多极化趋势。”舒曼指出,多边主义是现有国际秩序的基石。各国必须奉行和平共处原则,尊重各国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当前,亚洲国家经济迅速发展,国际影响力显著提高,希望更多地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他表示,西方国家必须承认并接受这一现实,认真倾听亚洲国家的声音,与亚洲国家共同为促进世界和平发展发挥建设性作用。
“中国致力于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中方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值得肯定。”舒曼认为,国际贸易、数字经济、绿色转型、反腐败等领域的国际合作对促进全球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中国在数字化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重要成就,经验值得各方借鉴。
舒曼表示,长期以来,德中两国都坚定维护多边主义。中共二十大召开后,朔尔茨总理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同中方一道向世界发出坚持多边主义、维护自由贸易的积极信号。“国际社会必须团结一致,坚决反对阵营对抗。”舒曼说,德中、欧中在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方面拥有巨大合作潜力,“为了我们共同的利益,欧中应进一步扩大共识与合作”。
(本报柏林电 本报记者 花放)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