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白沙长江大桥顺利完成合龙 惠及30万群众******
中新网泸州1月9日电 (邹立杨)1月9日,随着最后一节段钢箱梁精准吊装到位,由蜀道集团所属四川路桥集团大桥工程分公司承建的世界第一大跨径双塔独柱中央平行索面斜拉桥——泸州市白沙长江大桥顺利完成合龙,标志着大桥主体工程正式完成,向着通车运行迈出了关键一步。
泸州白沙长江大桥顺利完成合龙。 卢海军 摄大桥主跨520米,共35个钢箱梁节段,本次吊装的中跨合龙段钢箱梁长4.4米,宽30.5米,高3.5米,重90吨。运梁船在江心调整姿态、抛锚定位后,桥面吊机将最后一片钢箱梁缓缓提升至半空,在大桥的中央处完成精准对接,成功实现合龙。
泸州白沙长江大桥顺利完成合龙。 卢海军 摄泸州市白沙长江大桥自2019年11月开工建设,预计2023年5月建成通车,全长1321.7米,桥面宽27.5米,主跨520米,设定标准为双向四车道,设计时速60km/h,最外侧铺设人行道、非机动车道。
泸州白沙长江大桥顺利完成合龙。 苟儒君 摄该大桥作为泸州市重要的渡改桥项目之一,大桥南岸与国道353线连接,北岸与省道438线连接,建成后,可撤销大桥、丁石岩、白沙三个渡口,彻底消除长江渡运安全隐患,方便两岸群众安全出行,惠及群众达30万人。(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